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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疗机构常用低价药品价格谈判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7-03浏览次数:628

医伴医疗器械网6月29日讯 按照《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机构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卫药〔2015〕123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制定了天津市医疗机构常用低价药品价格谈判管理办法。     一、采购目录     本次常用低价采购目录涵盖国家及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确定的常用低价药品清单,具体品种目录以天津市采购中心网站公布为准。     二、价格谈判主体     (一)采购单位     1、二、三级医疗机构     全市二、三级医疗机构(含政府办医疗机构、企事业医院)可以各自作为一个独立的采购单位。     2、区县卫生局     全市基层医疗机构,由各区县卫生局统一牵头,分别以区县为单位作为一个采购单位。     3、医疗机构联合体     二三级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体的方式组合成为一个采购单位;区县卫生局之间可以通过建立联合体的方式组合成为一个采购单位;二三级医疗机构与区县卫生局可以通过建立联合体的方式组合成为一个采购单位。     (二)供货单位     按照相应程序完成网上报名和应答,并经专家审核通过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药品的商业公司、进口药品国内总视同生产)。     三、价格谈判流程     本次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的价格谈判环节全部在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管理综合平台进行。根据采购单位不同,分三种方式进行。     (一)二、三级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选择品种、确定采购计划数量;     2、生产企业报价,价格谈判最多不超过3轮;     3、确认最终结果。     (二)区县卫生局     1、区县卫生局根据基层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诊疗水平,合理编制采购目录。所辖基层医疗机构根据临床所需上报采购品种及计划数量,区县卫生局进行确认;     2、生产企业报价,价格谈判最多不超过3轮;     3、确认最终结果。     (三)医疗机构联合体     1、上报医疗机构联合体情况,选择代表;     2、联合体代表医院从低价药目录中选择本联合体采购目录。联合体内各医院上报采购品种及计划数量,代表医院汇总后确认提交;     3、生产企业报价,价格谈判最多不超过3轮;     4、确认最终结果。     四、配送管理     价格谈判完成后,由生产企业依据市场实际情况确认一级经销商,由生产企业和一级经销商共同选择二级经销商,实施网上采购。     五、网上采购     本次集中采购的采购周期为六个月,在采购周期内按采购计划完成采购量的单位继续开展下一轮采购,未能按量完成的,采购量延续至下一周期,直至完成全部采购量。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     201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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