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布2018年新增检验等医疗服务项目
发布日期:2018年8月23日
近日,省局会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了《关于2018年新增检验等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浙价医〔2018〕114号)。《通知》新增“驾驶员体检费”项目,标准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新标准未制定前暂按原标准即初学驾驶员每人次30元;其他驾驶员每人次15元执行。省级公立医院执行属地价格政策。根据我省临床医学发展实际情况,新增“粪便钙卫蛋白检测”等17项检验项目由公立医疗机构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限为本通知执行之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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